新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详解
2022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2号》公示,发布了新版《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自2022年9月15日开始,对已实施多年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适用范围调整缩小,对于广大进出口企业而言是个重大利好的消息。下面小编带您详细解读。
新《目录》主要分为4个部分:1.目录使用说明2.HS税号内容、3.CITES公约附录4.我国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我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本次新《目录》调整了哪些《物种证明》的适用范围?
9月15日开始,按照新《目录》使用说明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5种条件之一的,不按濒危物种对待,不受E、F监管,不在本目录监管范围,不再办理物种证明。
·CITES免管物种的进口、再出口
CITES免管指指未被列入CITES公约附录的种群和通过注释排除在管制范围之外的标本。例如“胭脂仙人掌“属于CITES免管,进口与再出口不需要办理物种证明。
·CITES免管、非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的出口
在出口时,若某物种属于CITES免管,并且也不是我国重点保护物种,
·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同名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口和再出口
进口与再出口时,若某物种未列入CITES,源自国外而非我国生物种群,仅与我国重点保护物种同名,例如“银杏、莲、红松、野大豆、冬虫夏草、厚朴、黄檗(黄菠椤) 、云南肉豆蔻、雪白睡莲制成的护肤品”,均不需要办理物种证明。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培植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的物种的出口
出口我国人工培植的植物,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同名,例如“我国人工培植的银杏Ginkgo biloba的提取物”、“我国人工培植的莼菜Brasenia schreberi的食品”,不需要办理物种证明。
·非CITES附录所列、人工繁育来源的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仅限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的物种的出口
出口我国人工繁育的动物,非CITES附录所列,仅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仅限野外种群的物种同名,不需要办理物种证明。
注意事项
A.属于濒危物种名录管理范围的物种,如其商品对应商品编号无E/F监管条件,也应属于本目录管理范围,进出口时须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B.有关进出口企业(个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明确其进出口商品不属于本目录监管范围。如海关对申报为不受管制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疑问的,企业(个人)应当根据免管条件提供证明材料,对仍存争议的,海关暂不放行相关进出口商品,凭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实施监管。
C.本次《物种证明》适用范围调整同样适用于跨境电商模式,但适用《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物种及其产品依然禁用跨境电商。